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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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式,但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一些大型的建设工程,多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对于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
(1)工程总承包,即发包人与一个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其内容包括该项建设工程的全部任务。
(2)单项工程承包,即发包人就一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分别选定承包人而订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发包虽然可以采用单项承包的方式,但是肢解发包却是禁止的。所谓肢解发包,则指本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却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而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并不一定亲自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而是可以交由他人来完成。按照承包人交由他人完成工程的方式,要分为转包与分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为了盈利而将其承包的工程序转包给第三人,,而不再对工程承担任何责任的行为。转包为法律所禁止,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则导致转包合事无效。对于当事人因转包所取得的非法收入,人民法院可以收缴。为了规避法律关于转包的禁止性规定,承包人可能采取变相的方式转包,即将其全部承包建设工程肢解,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但是对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则不适用因转包建设工程而被确认为无效。
所谓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事后,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再发包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可以使承包人利用第三人的劳务或专业优势,避免承包人自己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从而利于建设工程的胜利完成。因此,法律充许一些条件下的分包。分包与转包不同,其并不使承包人脱离原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接受分包的第三人也不能取代承包人的地位。第三人与发包人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发包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责任。便是分包工程的成果是由第三人完成,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并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法律要求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发包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分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分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只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分包。分包单位环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争包。
(2)应经发包人的同意。
(3)只能将自己承包的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4)第三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金质条件的单位。